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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中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日期:2016-3-1  浏览: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下面,普及一下关于营改增的几个小知识。

首先,什么是建筑行业营改增”?

营改增,全称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就国家打算在十二五期间,将营业税这一税种基本取消,本来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业,全都转为增值税。

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税局主要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税局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被取消了,增值税改革之后,原本交营业税的建筑行业,也需要交纳增值税了。



其次,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是好事吗?

据知乎的专业人士分析,国家推广营改增,利处大大的:1、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对大部分企业来说税负下降;2、由于发票可以抵扣,增加了企业的议价能力;3、营改增一旦完成,全行业会形成抵扣链。

世间万物均有两面性,就像磁带有A面和B面,有利有弊才是正常现象。没办法,磁带和两面性,暴露了笔者是一个年代久远的辩证主义者。

拉回话题,这位专业人士认为营改增的弊端是:没有办法核算进项的企业,或者科技企业等以人力为成本的企业将实际上吃亏。

当然,这些利弊放在各行各业皆准,建筑行业同样会受到来自政府的阳光普照和不定性风雨的侵蚀。



如何定义,因为营改增而产生的一些新、老项目?

因为建筑行业的特性,营改增作为一种改革新产生的税率,必然会牵涉到营改增正式公布之前签订的合同,以及公布之后签订的合同,也就是小标题所谓的新、老项目。

根据肖太寿博士个人研究和现有的各类信息,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1)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是,没有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了工程未动工,营改增之后,才办理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2)
营改增之后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所以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主。

(3)
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
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营改增之前没有办理任何的合同,包括工程施工等法律手续,但是工程已经正式动工了,营改增后再补办有关的合同、工程施工规划等一些手续的工程,这还是叫做老项目。



新、老项目归类完毕之后,必然会涉及到营改增过渡期,建筑企业新老项目如何衔接?

(1)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是未进行工程结算,营改增后才进行了工程结算,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
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而且,进行了工程结算,但是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
营改增之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也就是说,营改增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特别注意:《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此外,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筑业内部做好营改增准备。《意见》提出,建筑企业应该学习现有其他行业营改增文件,开展增值税模拟运转,制定应对方案。